非显而易见杯

专利无效挑战赛

目标专利:645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无线通信的方法和装置

专利公开号:CN103814544B

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书提交日期: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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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显而易见性评估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权利要求列表点击可跳转

序号 权利要求内容

1

一种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无线通信方法,其中,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所述方法包括: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多个分量载波内的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探测参考信号SRS,所述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确定是否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 以及 当确定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时,中断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发送并执行所调度的上行链路传输; 如果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未调度上行链路传输,则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调度的SRS。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判断至少部分地基于无线资源控制(RRC)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判断至少部分地基于控制信道中的指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信道调度下行链路准许和上行链路准许中的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述上行链路传输包括下面中的一种:物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PUCCH); 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PUSCH);以及 所述SRS。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其中,与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相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是在不同的子帧中发送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SRS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得更频繁。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以下情况时,取消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中的一个分量载波上的所述SRS的传输:在与所取消的传输的子帧相邻的前一个子帧中在所述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执行传输。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分量载波的至少两个分量载波在频率上是连续的,以及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包括:横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的一部分来发送单个SRS。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SRS传输是下面中的一种:非周期的SRS;以及 周期的SRS。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是下面中的一种:频分双工(FDD)载波;以及 时分双工(TDD)载波。

12

一种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无线通信装置,其中,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所述装置包括:用于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多个分量载波内的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探测参考信号SRS的模块,所述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用于确定是否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的模块;以及用于当确定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时,中断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发送并执行所调度的上行链路传输的模块; 用于如果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未调度上行链路传输,则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调度的SRS的模块。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判断的模块至少部分地基于无线资源控制(RRC)配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判断的模块至少部分地基于控制信道中的指示。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信道调度下行链路准许和上行链路准许中的一个。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述上行链路传输包括下面中的一种:物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PUCCH); 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PUSCH);以及 所述SRS。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的模块,其中,与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相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是在不同的子帧中发送的。

18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SRS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得更频繁。

19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当以下情况时,取消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中的一个分量载波上的所述SRS的传输的模块:在与所取消的传输的子帧相邻的前一个子帧中在所述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执行传输。

20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个分量载波的至少两个分量载波在频率上是连续的,以及其中,用于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的模块包括:用于横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的一部分来发送单个SRS的模块。

21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SRS传输是下面中的一种:非周期的SRS;以及 周期的SRS。

22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是下面中的一种:频分双工(FDD)载波;以及 时分双工(TDD)载波。

23

一种被配置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其中,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所述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耦合到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被配置为: 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多个分量载波内的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探测参考信号SRS,所述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确定是否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 以及 当确定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时,中断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的发送并执行所调度的上行链路传输; 如果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未调度上行链路传输,则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调度的SRS。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进行判断的所述配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无线资源控制(RRC)配置。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进行判断的所述配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控制信道中的指示。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信道调度下行链路准许和上行链路准许中的一个。

27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述上行链路传输包括下面中的一种:物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PUCCH); 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PUSCH);以及 所述SRS。

28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其中,与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相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是在不同的子帧中发送的。

29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SRS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得更频繁。

30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被配置为:当以下情况时,取消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中的一个分量载波上的所述SRS的传输:在与所取消的传输的子帧相邻的前一个子帧中在所述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执行传输。

31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个分量载波的至少两个分量载波在频率上是连续的,以及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的配置包括:用于横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的一部分来发送单个SRS的配置。

32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SRS传输是下面中的一种:非周期的SRS;以及 周期的SRS。

33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是下面中的一种:频分双工(FDD)载波;以及 时分双工(TDD)载波。


对比文件列表

编号 名称

权利要求1

一种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无线通信方法,其中,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所述方法包括: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多个分量载波内的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探测参考信号SRS,所述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确定是否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 以及 当确定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时,中断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发送并执行所调度的上行链路传输; 如果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未调度上行链路传输,则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调度的SRS。


未提交复审委

无效理由:专利法第二条

蒋 晓勇
@jxy

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拆解与对比文件公开情况

在进行专利无效的创造性(“三步法”)分析时,首要任务是对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拆解,并将其与各对比文件进行严密的特征比对(Feature Mapping)。以下为权利要求1的特征拆解及各对比文件的公开情况。

特征比对表

技术特征 D1 (CN101754230A) D2 (WO2010110598A2) D3/D4 (KR/WO同族) D5 (WO2011052347A1)
A: 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非对称CA) 公开 未实质公开 公开 未实质公开
B: 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SRS 公开 未公开 相关(载波去激活时停止SRS) 未实质公开
C: 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公开 未实质公开 未明确配对概念 未实质公开
D: 确定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 隐含公开 未公开 未公开 实质公开 (判断数据信号与参考信号是否同子帧)
E: 当在配对载波上调度了上行传输时,中断非配对载波上的SRS发送并执行上行传输(冲突处理) 未公开 未公开 未公开 公开
F: 如果在配对载波上未调度上行传输,则在非配对载波上发送SRS 实质公开 未公开 未公开 公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CPA)分析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创造性分析中,D1(CN101754230A)最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CPA)。

  • 整体解决的技术问题: D1与目标专利高度一致,均致力于解决在频分双工(FDD)非对称载波聚合(Carrier Aggregation)场景下,如何获取非配对下行载波的信道状态信息(CSI/DL channel reciprocity)的问题。

  • 技术效果: 两者均通过在通常仅用于下行的非配对载波中引入上行时隙(如UpPTS)来发送SRS,从而使基站能够利用上下行信道的互易性进行波束赋形(Beamforming)或下行调度。

  • 网络架构的重合度: D1完美构建了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特征A、C)及核心探测动作(特征B)。


各对比文件的详细原文出处与公开印证

1. D1 (CN101754230A) 的公开内容分析

D1作为CPA,毫无疑义地公开了非对称载波聚合架构以及在非配对载波上发送SRS的技术特征。

  • 公开特征A与C(非对称CA与配对/非配对载波): 参见D1具体实施方式:“以两个成对载波与一非成对载波为例,其中f1与f1*是成对载波,f2与f2*是成对载波,f3是不成对载波...把f1和f2聚合成上行载波...f1*、f2*和f3聚合成下行载波”。这明确公开了下行载波多于上行载波的非对称聚合,且区分了配对(f1/f1*, f2/f2*)与非配对(f3)载波。

  • 公开特征B与F(在非配对载波上发送SRS): 参见D1具体实施方式:“UpPTS缺省状态为UE发送上行监听导频(sounding reference symbol,SRS),基站可以利用SRS来获得上行信道的冲击响应...实际上,DwPTS是一种下行信道,UpPTS是一种上行信道”。D1明确指出在非配对载波(或下行载波)的上行时隙发送SRS。

  • 对特征D的隐含公开: D1提到:“该成员载波中不承载UE的上行数据,如果UE有上行数据需要发送,主要在成对成员载波的上行成员载波中发送”。这隐含了UE需要区分上行数据(PUSCH)是在成对载波上发送的,而SRS是在非配对载波上发送的。

2. D5 (WO2011052347A1) 的公开内容分析

D5作为结合文件,实质公开了目标专利中最为核心的**“特征E与F:数据与SRS冲突时的优先级处理逻辑”**。

  • 公开特征E(中断SRS,执行上行数据传输): 参见D5说明书[0012]段:“同時送信制御情報が、前記データ信号および前記参照信号の同時送信を可能としないことを示す場合、前記データ信号を送信する時間フレームでは前記参照信号を送信しない制御を行なう”(当指示不允许同时发送数据信号和参考信号时,执行在发送数据信号的时间帧中不发送参考信号的控制)。这毫无疑义地公开了当数据信号(如配对载波上的PUSCH)与参考信号(如非配对载波上的SRS)在同一子帧冲突且不允许并发时,直接“丢弃/中断(Drop)”SRS而优先发送数据的通信逻辑。

  • 公开特征D(碰撞检测): D5在[0008]段明确提到判断“データ信号および前記参照信号が同じ時間シンボルに割り当てられた場合”(数据信号和参考信号被分配到同一时间符号时),这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确定是否在第一子帧中...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的碰撞检测步骤。

(注:D2及D3/D4主要涉及ACK/NACK的资源分配以及载波激活/去激活状态下的SRS处理,并未直接涉及单载波波形限制下的跨载波PUSCH与SRS子帧级冲突丢弃机制,在“CPA+结合启示”的逻辑链中证明力相对较弱。)


无效宣告请求中的最薄弱技术特征与攻击策略

若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最薄弱的技术特征是特征E(中断非配对载波上的SRS发送并执行配对载波上的上行链路传输)。

无效攻击逻辑建构(CPA + 结合启示):

  1. 客观事实剥离: 在3GPP LTE(Rel-8/9/10)及后续的5G NR标准协议中,“数据业务(Payload/PUSCH)优先级高于探测信号(SRS)”是底层物理层设计的常识。为了维持UE的单载波峰均比(PAPR)特性或避免超出最大发射功率,当发生同时刻传输冲突时,协议普遍采用Drop SRS(丢弃SRS)的原则。

  2. 结合启示的必然性: D1已经构建了“在非配对载波发送SRS”以及“在配对载波发送上行数据”的架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D1方案时,必然会遇到UE在同一子帧既要发数据又要发SRS的冲突问题(技术问题)。

  3. 技术演进的顺理成章: 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强烈的动机引入D5中的冲突解决机制(即在不允许同时传输时,Drop SRS保数据)。将D5的碰撞处理规则直接“映射”填补到D1的载波聚合场景中,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顺理成章地得出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的完整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未提交复审委

无效理由:专利法第二条

蒋 晓勇
@jxy

同行你好!这份无效分析和特征比对的工作量确实不小,涉及到多篇外文和PCT申请。作为专利代理师,在进行无效宣告请求的准备时,将权利要求与目标专利说明书以及对比文件进行“咬文嚼字”的拆解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将紧密结合目标专利(CN103814544B)的说明书,为你详细拆解权利要求1,并给出与这5篇对比文件的特征比对及无效策略分析。


一、 结合目标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要求解释

在进行特征比对前,我们必须基于目标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进行合理解释,明确其保护范围和核心发明点:

  • 应用场景(特征A、C): 目标专利说明书[0008]和[0074]-[0076]段明确指出,本发明应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Asymmetric CA),即下行链路分量载波(DL CC)数量多于上行链路分量载波(UL CC)数量。因此,必然存在配对的分量载波(既有UL又有DL)和非配对的分量载波(只有DL)。

  • 核心动作与冲突解决(特征B、D、E、F): 说明书[0077]-[0079]段是理解权利要求的关键。在非配对的DL CC上发送SRS是为了获取信道质量(如用于CoMP或信道互易性)。但为了保持较低的传输复杂度,维持一次只进行具有单个载波波形的单个分量载波传输(避免跨载波的并发传输),当遇到冲突时需要进行优先级排序。

  • 权利要求1的实质逻辑: 当在同一个子帧(第一子帧)中,既在非配对载波上调度了SRS,又在配对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如PUSCH/PUCCH)时,中断(Drop)非配对载波上的SRS,执行配对载波上的上行传输;如果没有冲突,则正常发送SRS。


二、 特征比对表格与对比文件出处

以下是权利要求1各项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5中的公开情况。

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 D1 (CN101754230A) D2 (WO2010110598A2) D3/D4 (KR20100131912A / WO2010143821A2) D5 (WO2011052347A1)
特征A: 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非对称载波聚合) 实质公开。 说明书第[0022]段、图2、图4公开了载波聚合,其中f1*、f2*、f3聚合成下行,f1、f2聚合成上行,下行多于上行。 实质公开。 说明书第[p51]-[p52]段及图7-9公开了下行子帧/载波多于上行子帧/载波(Paired vs Non-paired subframes/CCs)。 实质公开。 说明书第[0040]-[0041]段/D4第[p50]段,明确记载“非对称载波聚合(asymmetrical carrier aggregation)...下行数量与上行数量不同”。 未公开。 虽公开了载波聚合(CC1和CC2),但未明确限定下行载波多于上行载波的非对称结构。
特征B: 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多个分量载波内的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探测参考信号SRS 实质公开。 说明书第[0022]、[0024]段公开了在不成对的载波(f3)的上行时隙(UpPTS)上发送监听导频SRS。 未公开。 关注ACK/NACK在PUCCH上的资源分配,未提及在非配对载波发送SRS。 实质公开。 说明书第[0048]段/D4第[p58]段公开了在载波聚合中调度CQI或SRS的传输。 实质公开。 第[0024]段图7/8公开了在CC2上调度了SRS(チャネル測定用の参照信号)。
特征C: 所述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实质公开。 说明书第[0022]段明确定义了成对载波(f1/f1*,f2/f2*)和不成对载波(f3)。 实质公开。 区分了paired component carriers和non-paired component carriers。 未明确。 提到了DL CC和UL CC的linkage,但未明确使用配对/非配对载波进行SRS区分的结构。 未明确。 区分了CC1和CC2,但未明确配对与非配对的概念。
特征D: 确定是否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 未公开。 未提及跨载波的冲突检测机制。 未公开。 未公开。 D3/D4讨论的是CC自身处于非激活态时丢弃SRS,而非因为另一个载波有数据传输。 实质公开。 第[0024]段图7/8公开了判定CC1的PUSCH(数据信号)与CC2的SRS是否在相同时间帧/时间符号被调度。
特征E: 当确定在配对载波上调度了上行传输时,中断在非配对载波上的SRS发送并执行上行传输 未公开。 未公开。 未公开。 实质公开。 第[0057]段明确记载:“数据信号を送信する時間フレームでチャネル測定用の参照信号を送信しない(ドロップする)よう制御して、データ信号のみを...送信する”(控制为在发送数据信号的时间帧中不发送(Drop)SRS,仅发送数据信号)。
特征F: 如果在配对载波上未调度上行链路传输,则在非配对载波上发送所调度的SRS。 实质公开。 正常情况下在不成对载波发送SRS(第[0024]段)。 未公开。 实质公开。 实质公开。 正常情况下(不超出功率或无冲突时)发送SRS。

三、 最接近的对比文件(CPA)分析

在进行创造性分析时,**最接近的对比文件(CPA)**必须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上与目标专利最为契合。对于本案,有两个强有力的CPA候选:

1. 以 D5 (WO2011052347A1) 作为 CPA:

  • 整体解决的技术问题: D5解决的是在载波聚合中,当数据信号(PUSCH)和参考信号(SRS)在同一时间分配给不同的载波时,如何进行优先级控制的问题。

  • 技术效果: D5通过在数据信号发送的时间帧内丢弃(Drop)SRS,保证了数据信号的传输(D5第[0057]段)。这与目标专利说明书[0079]段中“取消SRS的传输,以维持单个的传输”的动作逻辑和技术效果高度一致。

  • 未公开的特征: D5未明确公开特征A、B、C中的限定词,即“非对称载波聚合”、“配对载波”与“非配对载波”。D5的场景是一般的载波聚合(CC1和CC2)。

2. 以 D1 (CN101754230A) 作为 CPA:

  • 整体解决的技术问题: D1解决的是在FDD载波聚合系统中,如何获取非配对(不对称)下行载波的信道互易性问题。

  • 技术效果: D1通过在非配对载波上设置特殊子帧发送SRS,实现了对非配对下行载波的信道质量测量。这构成了目标专利特征A、B、C的物理架构基础。

  • 未公开的特征: D1未公开特征D、E、F,即当配对载波有上行数据时,如何处理与非配对载波上SRS的并发冲突(Collision)。

结论: 在无效实务中,建议将 D5 (WO2011052347A1) 作为第一顺位的 CPA。因为目标专利的核心发明点(The Core Inventive Step)在于**“冲突解决机制(中断SRS以保上行传输)”**,而不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物理架构(这是当时3GPP LTE-A标准讨论中的公知常识)。D5实质上已经公开了跨载波调度冲突时“Drop SRS”的核心控制逻辑。


四、 创造性组合分析及最薄弱的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CPA的选择,我们来看没有被CPA公开的特征是否被其他文件公开,以及无效请求的突破口。

如果以 D5 为 CPA:

  • 区别技术特征: D5未明确指出发生冲突的载波分别是“配对的分量载波”和“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也未明确系统处于“下行多于上行的非对称载波聚合”状态。

  • 其他对比文件的公开情况: D1 (CN101754230A) 毫无异议地公开了在非对称载波聚合系统中,存在“配对载波”和“非配对载波”,且为了测量信道质量,会在“非配对载波”上调度SRS。

  • 结合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D1中构建的“在非配对载波发SRS,在配对载波发上行数据”的系统时,必然会遇到两者在同一子帧调度的并发冲突问题。为了解决避免跨载波并发传输(或超出功率限制)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极易想到引入 D5 中“当不同载波上的PUSCH与SRS同时发生时,丢弃SRS保留数据传输”的控制策略。

最薄弱的技术特征(无效突破口):

权利要求1中最薄弱的特征正是 特征E(中断在非配对载波上的SRS发送并执行上行传输)。

目标专利试图将“Drop SRS”包装为维持单一载波波形(Single Carrier Waveform)的特殊手段。但在 D5 的第[0057]段中,明确给出了在载波聚合中遇到PUSCH和SRS同时调度时,“チャネル測定用の参照信号を送信しない(ドロップする)”(不发送(Drop)参考信号)的技术启示。

无效策略建议:

采用 D5 结合 D1 击溃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说理逻辑:D5已经公开了在载波聚合中遇到跨载波的SRS与数据信号冲突时“Drop SRS”的控制逻辑。D1作为背景技术公开了非对称载波聚合中,SRS在非配对载波发送、数据在配对载波发送的具体网络架构。将D5的冲突丢弃原则应用到D1的非对称架构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并发传输问题(无论是出于功率受限如D5,还是降低波形复杂度如本专利)所能作出的显而易见的选择,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未提交复审委

无效理由:专利法第二条

蒋 晓勇
@jxy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师,我现就目标专利(CN103814544B)权利要求1的效力,结合对比文件1(D1:CN101754230A)和对比文件2(D2:WO2011052347A1)进行深度分析。

一、 权利要求特征分解与解释

权利要求1的核心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CA)环境下的SRS传输冲突处理机制。其目的是在保证非配对下行载波(通过SRS获取信道互易性)的同时,通过时分复用(TDM)避免多个上行载波同时发送,从而维持单载波波形,降低UE实现复杂度。

  • 技术特征A-C(环境特征): 定义了非对称CA架构,即下行分量载波(DL CC)数量多于上行(UL CC),且包含“配对”和“非配对”载波。

  • 技术特征D-F(逻辑特征): 规定了冲突处理准则。若第一子帧中配对载波有UL传输,则放弃非配对载波上的SRS;若无,则发送SRS。

二、 对比文件技术特征比对表

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对应对比文件特征描述及出处 比对结果
A: 一种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无线通信方法,其中,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

D1 [0074]: “非对称FDD分配...分量载波1包括下行PCC和上行PCC,而分量载波2包括下行SCC...CC2只包括下行SCC,因此,其是非配对的。”


D2 [0003]: “キャリアアグリゲーション...それぞれ異なる複数の要素周波数帯域が設定された複数の送信装置からデータを送信し...”

毫无异议公开
B: 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多个分量载波内的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探测参考信号SRS

D1 [0101]: “将至少一个监听导频SRS承载在所述第一载波上...所述第一载波设置在非对称载波上。”


D2 [0012]: “前記参照信号を配置する時間シンボルに前記データ信号を配置するか...判定する。”

毫无异议公开
C: 所述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D1 [0074]: 明确区分了成对载波(f1/f1*)和不成对载波(f3)。


D2 [图7/图9]: 展示了CC1和CC2的聚合,CC1传输PUSCH,CC2传输SRS。

毫无异议公开
D: 确定是否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 D2 [0012]、[0013]: 描述了当数据信号(PUSCH)和参照信号(SRS)被分配在同一时间符号时的判定逻辑。 实质公开
E: 当确定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时,中断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发送并执行所调度的上行链路传输 D2 [0012]: “同時送信制御情報が...同時送信を可能としないことを示す場合、前記データ信号を送信する時間フレームでは前記参照信号を送信しない制御を行なう(不发送SRS,即Drop/中断)。” 实质公开
F: 如果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未调度上行链路传输,则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调度的SRS D2 [0012]: 暗含了若不同时发送,则按原计划发送信号的逻辑;D1 [0101]: 正常配置下在非对称载波上承载SRS。 实质公开

三、 创造性分析与最接近对比文件选择

1. 最接近对比文件的确定

  • 对比文件1(D1,CN101754230A): * 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何在FDD非对称载波聚合中获得信道互易性。

    • 技术效果: 通过在下行/不成对载波引入特殊的上行时隙(GP+SRS),使得FDD系统能利用互易性进行波束成形。

    • 结论: D1在应用场景(非对称CA、非配对载波SRS)上最为接近,是理解本发明背景的基础。

  • 对比文件2(D2,WO2011052347A1):

    • 解决的技术问题: UE在CA环境下,当数据信号和SRS冲突且超出功率预算或不支持同时发送时,如何进行资源分配。

    • 技术效果: 通过“Drop SRS”或“功率缩减”保证数据传输质量和设备安全。

    • 结论: D2在控制逻辑(冲突判断、中断SRS)上最为接近。

综合评述: 本案建议将 D1 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与D1的区别在于:D1虽然提出了在非配对载波发SRS,但未详述当该SRS与配对载波的UL数据在同一子帧冲突时,应如何具体执行“中断”操作。

2. 特征结合分析

上述区别特征(特征E、F的逻辑)已被D2实质公开。D2在段落[0012]和[0013]中明确给出了技术启示:当UE收到“不允许同时发送”的控制信息(同时送信制御情報)时,如果PUSCH和SRS在同一时间窗口冲突,UE应执行“不发送参照信号(SRS)”的控制。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D1建立的非对称CA架构中,为了维持单载波特性(D1 [0074]提到射频能力受限UE的转换问题)或遵循功率限制,自然会想到引入类似D2的冲突处理规则。

四、 无效请求的最薄弱技术特征分析

若提出无效请求,本权利要求最薄弱的技术特征是:特征E(中断SRS执行UL传输的逻辑)。

  • 原因分析: 1. 公知常识化: 在LTE/LTE-A标准演进中,SRS与PUSCH/PUCCH的冲突处理(Drop SRS以保证数据传输)属于常规协议设计准则。

    2. D2的精准打击: D2不仅公开了在CA环境下不同载波间信号冲突的判断,还给出了“不发送SRS而发送数据”的明确路径。

    3. 技术效果的预料之中: 权利要求书声称的效果是“维持单载波波形”,这在D2中通过“禁止同时发送”已实质达成,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五、 总结建议

本案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质上是将D2的冲突处理策略应用到了D1的非对称CA场景中。作为代理师,我认为该权利要求通过 D1+D2+公知常识 被无效的可能性极大。在无效程序中,应重点强调D2关于“不允许同时发送则丢弃SRS”的通用逻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多载波干扰时的普遍适用性。

 


未提交复审委

无效理由:专利法第二条

蒋 晓勇
@jxy

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部分)

致: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一、 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 专利号: ZL201280033990.2 (申请号代指,基于公开文本CN103814544B)

  • 发明名称: 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无线通信的方法和装置

  • 专利权人: [本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宣告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无效。

二、 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

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 证据目录及说明

  • 证据1(D1): CN101754230A,公开日:2010年06月23日。说明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在非对称载波聚合中在不成对载波(下行载波)上发送SRS以获得信道互易性的架构。

  • 证据2(D2): WO2011052347A1,公开日:2011年05月05日。说明D2作为补强证据,公开了在载波聚合场景下,当数据信号和SRS发生冲突时,通过中断(不发送)SRS来保证数据信号传输的冲突解决机制。


四、 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

(一)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

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无线通信方法,其核心技术方案在于解决非对称载波聚合场景下,非配对载波上的探测参考信号(SRS)与配对载波上的上行链路传输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机制。具体而言,当两者在同一子帧发生冲突时,优先执行配对载波上的上行传输,中断非配对载波上的SRS;若无冲突,则正常发送SRS。

(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分析(D1结合D2及公知常识)

本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D1)、证据2(D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

证据1涉及FDD系统中载波聚合方法,其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对称载波聚合(如两个下行载波,一个上行载波),将不成对的载波(如下行载波)配置为包含上行时隙,并在该上行时隙上发送SRS,从而获得下行信道的冲击响应(信道互易性)。这与目标专利的应用场景和基本架构完全一致,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区别技术特征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比对(详见后文特征比对表),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B、C。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特征D、E、F。即,确定配对载波上是否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若调度了,则中断非配对载波上的SRS并执行配对载波上的上行传输;若未调度,则发送非配对载波上的SRS。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非对称载波聚合中,当UE(用户设备)不支持在多个载波上同时进行上行传输或面临功率受限时,如何处理非配对载波上的SRS与配对载波上的上行数据传输之间的资源冲突。

3. 结合启示(证据2的补强与结合作用)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强烈的动机寻找解决方案,而证据2(D2)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

证据2旨在解决载波聚合中移动局装置(UE)在同一时间符号分配了数据信号(PUSCH)和参照信号(SRS)时的并发传输问题。证据2明确指出,在移动设备能力受限(如不允许同时发送或超出最大发射功率)时,应当采取特定的丢弃或降功率策略。

  • 证据2原文公开(D2 [0012]): “前記同時送信制御情報が、前記データ信号および前記参照信号の同時送信を可能としないことを示す場合、前記データ信号を送信する時間フレームでは前記参照信号を送信しない制御を行なう”(当同时发送控制信息指示不可能同时发送数据信号和参考信号时,执行在发送数据信号的时间帧中不发送参考信号的控制。)

上述证据2的公开内容实质上已经给出了**“当数据信号(上行链路传输)与SRS发生冲突且不允许同时发送时,中断/放弃SRS而优先执行数据信号传输”**的技术手段。目标专利中“中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发送”完全等同于证据2中“不发送参考信号(SRS)”的控制策略。

同时,在通信领域,数据信道(携带控制信令或用户数据,如D2中提及的Msg 3)的优先级通常高于用于信道测量的参考信号,当发生冲突且终端无法保持并发传输(如目标专利为了保持单载波波形,或D1中[0074]提到的射频能力受限)时,丢弃SRS以保全上行数据传输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建立的非对称载波发送SRS的架构基础上,为了解决多载波同时上行传输带来的波形破坏或功率受限问题,有动机结合证据2提供的“不发送参考信号”的冲突解决机制,从而顺理成章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详细特征比对表

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对应对比文件(D1、D2)的公开内容及出处 事实认定
A: 一种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无线通信方法,其中,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 证据1 [0074]: “FDD模式载波聚合如图2所示...f1*、f2*以及f3聚合成下行载波,用于下行传输...f3是不成对载波”。(明确公开了下行分量载波多于上行分量载波的非对称载波聚合系统) 证据1已公开
B: 所述方法包括: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多个分量载波内的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探测参考信号SRS 证据1 [0101]-[0102]: “将N个载波中至少一个下行载波配置成第一载波;将至少一个监听导频SRS承载在所述第一载波上”。(下行载波即非配对载波,在其上调度SRS) 证据1已公开
C: 所述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证据1 [0074]: “其中f1与f1*是成对载波,f2与f2*是成对载波,f3是不成对载波”。 证据1已公开
D: 确定是否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 证据2 [0012]、[0020]: “前記データ信号および前記参照信号が同じ時間シンボルに割り当てられた場合...”(当数据信号和参考信号被分配在同一时间符号时...)。(数据信号即配对载波上的上行链路传输,判断二者是否在同一时间调度即特征D) 证据2已公开
E: 当确定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时,中断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发送并执行所调度的上行链路传输

证据2 [0012]: “同時送信制御情報が...同時送信を可能としないことを示す場合、前記データ信号を送信する時間フレームでは前記参照信号を送信しない制御を行なう”(当不允许同时发送时,在发送数据信号的时间帧中执行不发送参考信号的控制)。


证据2 [0020]: “データ信号と同じ時間フレームでは参照信号を送信しない制御を行なう”(执行与数据信号相同时间帧内不发送参考信号的控制)。(“不发送参考信号”与“中断SRS”实质相同)

证据2已公开
F: 如果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未调度上行链路传输,则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调度的SRS

证据1 [0076]: “UpPTS缺省状态为UE发送上行监听导频(SRS)...”(正常调度下在非配对载波发送SRS)。


证据2 [0012]: (暗含了若无冲突/不允许取消时,依调度发送SRS的必然逻辑)。

证据1+证据2已公开

五、 结论

综上所述,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对证据1所提供的非对称载波聚合架构的常规应用。其针对并发冲突所采取的“中断SRS优先数据”的策略,不仅已被证据2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且符合通信领域的普遍公知常识。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请求合议组依法审查,宣告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部分)

致: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一、 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 专利号: ZL201280033990.2 (申请号代指,基于公开文本CN103814544B)

  • 发明名称: 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无线通信的方法和装置

  • 专利权人: [本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宣告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无效。

二、 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

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 证据目录及说明

  • 证据1(D1): CN101754230A,公开日:2010年06月23日。说明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在非对称载波聚合中在不成对载波(下行载波)上发送SRS以获得信道互易性的架构。

  • 证据2(D2): WO2011052347A1,公开日:2011年05月05日。说明D2作为补强证据,公开了在载波聚合场景下,当数据信号和SRS发生冲突时,通过中断(不发送)SRS来保证数据信号传输的冲突解决机制。


四、 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

(一)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

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无线通信方法,其核心技术方案在于解决非对称载波聚合场景下,非配对载波上的探测参考信号(SRS)与配对载波上的上行链路传输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机制。具体而言,当两者在同一子帧发生冲突时,优先执行配对载波上的上行传输,中断非配对载波上的SRS;若无冲突,则正常发送SRS。

(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分析(D1结合D2及公知常识)

本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D1)、证据2(D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

证据1涉及FDD系统中载波聚合方法,其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对称载波聚合(如两个下行载波,一个上行载波),将不成对的载波(如下行载波)配置为包含上行时隙,并在该上行时隙上发送SRS,从而获得下行信道的冲击响应(信道互易性)。这与目标专利的应用场景和基本架构完全一致,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区别技术特征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比对(详见后文特征比对表),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B、C。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特征D、E、F。即,确定配对载波上是否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若调度了,则中断非配对载波上的SRS并执行配对载波上的上行传输;若未调度,则发送非配对载波上的SRS。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非对称载波聚合中,当UE(用户设备)不支持在多个载波上同时进行上行传输或面临功率受限时,如何处理非配对载波上的SRS与配对载波上的上行数据传输之间的资源冲突。

3. 结合启示(证据2的补强与结合作用)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强烈的动机寻找解决方案,而证据2(D2)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

证据2旨在解决载波聚合中移动局装置(UE)在同一时间符号分配了数据信号(PUSCH)和参照信号(SRS)时的并发传输问题。证据2明确指出,在移动设备能力受限(如不允许同时发送或超出最大发射功率)时,应当采取特定的丢弃或降功率策略。

  • 证据2原文公开(D2 [0012]): “前記同時送信制御情報が、前記データ信号および前記参照信号の同時送信を可能としないことを示す場合、前記データ信号を送信する時間フレームでは前記参照信号を送信しない制御を行なう”(当同时发送控制信息指示不可能同时发送数据信号和参考信号时,执行在发送数据信号的时间帧中不发送参考信号的控制。)

上述证据2的公开内容实质上已经给出了**“当数据信号(上行链路传输)与SRS发生冲突且不允许同时发送时,中断/放弃SRS而优先执行数据信号传输”**的技术手段。目标专利中“中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发送”完全等同于证据2中“不发送参考信号(SRS)”的控制策略。

同时,在通信领域,数据信道(携带控制信令或用户数据,如D2中提及的Msg 3)的优先级通常高于用于信道测量的参考信号,当发生冲突且终端无法保持并发传输(如目标专利为了保持单载波波形,或D1中[0074]提到的射频能力受限)时,丢弃SRS以保全上行数据传输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建立的非对称载波发送SRS的架构基础上,为了解决多载波同时上行传输带来的波形破坏或功率受限问题,有动机结合证据2提供的“不发送参考信号”的冲突解决机制,从而顺理成章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详细特征比对表

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对应对比文件(D1、D2)的公开内容及出处 事实认定
A: 一种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无线通信方法,其中,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 证据1 [0074]: “FDD模式载波聚合如图2所示...f1*、f2*以及f3聚合成下行载波,用于下行传输...f3是不成对载波”。(明确公开了下行分量载波多于上行分量载波的非对称载波聚合系统) 证据1已公开
B: 所述方法包括: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多个分量载波内的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探测参考信号SRS 证据1 [0101]-[0102]: “将N个载波中至少一个下行载波配置成第一载波;将至少一个监听导频SRS承载在所述第一载波上”。(下行载波即非配对载波,在其上调度SRS) 证据1已公开
C: 所述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证据1 [0074]: “其中f1与f1*是成对载波,f2与f2*是成对载波,f3是不成对载波”。 证据1已公开
D: 确定是否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 证据2 [0012]、[0020]: “前記データ信号および前記参照信号が同じ時間シンボルに割り当てられた場合...”(当数据信号和参考信号被分配在同一时间符号时...)。(数据信号即配对载波上的上行链路传输,判断二者是否在同一时间调度即特征D) 证据2已公开
E: 当确定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时,中断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发送并执行所调度的上行链路传输

证据2 [0012]: “同時送信制御情報が...同時送信を可能としないことを示す場合、前記データ信号を送信する時間フレームでは前記参照信号を送信しない制御を行なう”(当不允许同时发送时,在发送数据信号的时间帧中执行不发送参考信号的控制)。


证据2 [0020]: “データ信号と同じ時間フレームでは参照信号を送信しない制御を行なう”(执行与数据信号相同时间帧内不发送参考信号的控制)。(“不发送参考信号”与“中断SRS”实质相同)

证据2已公开
F: 如果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未调度上行链路传输,则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调度的SRS

证据1 [0076]: “UpPTS缺省状态为UE发送上行监听导频(SRS)...”(正常调度下在非配对载波发送SRS)。


证据2 [0012]: (暗含了若无冲突/不允许取消时,依调度发送SRS的必然逻辑)。

证据1+证据2已公开

五、 结论

综上所述,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对证据1所提供的非对称载波聚合架构的常规应用。其针对并发冲突所采取的“中断SRS优先数据”的策略,不仅已被证据2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且符合通信领域的普遍公知常识。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请求合议组依法审查,宣告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无效。

 


未提交复审委

无效理由:专利法第二条

蒋 晓勇
@jxy

意见陈述书(正文部分)

致: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一、 陈述意见的总体立场

针对请求人对第ZL201280033990.2号(对应公开号CN103814544B,下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在此进行正式答辩。

本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对对比文件1(D1)和对比文件2(D2)的理解存在断章取义,且在拼凑现有技术时严重依赖了“事后诸葛亮”的后见之明(Hindsight Bias)。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D1、D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以下为具体反驳理由:


二、 具体反驳理由

(一)关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D1)的认定与区别特征

请求人虽然正确指出了D1涉及非对称载波聚合(CA)并在下行载波(非配对载波)上配置SRS,但严重忽略了D1的本质技术构思。

D1的核心在于帧结构的静态配置——通过在非配对的下行载波中硬性插入“保护时间(GP)”和“上行时隙(UpPTS)”来承载SRS。D1通篇并未涉及动态的跨载波调度冲突问题,更没有考虑当多个载波在同一子帧发生传输冲突时如何保持单载波波形的技术挑战。

因此,权利要求1与D1的区别不仅在于“特征D、E、F”(即冲突判断与中断SRS的逻辑),更深层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提出了一种基于动态调度状态(配对载波是否有上行传输)来决定非配对载波SRS去留的机制,而D1完全缺乏这一维度。

(二)D2并未给出解决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主张D2给出了“不允许同时发送时,中断/放弃SRS而优先执行数据信号传输”的启示,这是对D2技术方案的生搬硬套和曲解。

  1. 触发条件截然不同:

    D2(如其[0012]、[0022]-[0025]段所述)的冲突解决逻辑是建立在**“功率受限(超过最大发射功率)”或基站下发的“通用并发控制标志(同時送信制御情報)”基础上的。D2教导的是:当总功率超标时,通过降功率或丢弃SRS来保全数据。 相反,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D和E)的触发条件是特定物理架构下的载波属性依赖**——明确以“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是否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作为判断依据。本专利是为了在非对称CA中维持单载波波形(Single Carrier Waveform),避免UE产生跨频带并发传输的硬件复杂度,而非单纯解决功率超标问题。D2根本没有区分“配对载波”与“非配对载波”的优先级关系。

  2. 逻辑指向截然不同:

    D2虽然提到了“不发送SRS”,但其解决路径包括“降低数据功率”、“降低SRS功率”或“不发送SRS”等多种并列的妥协方案(见D2 [0022]-[0025]段)。请求人刻意从中摘取了“不发送SRS”这一结果,并将其与本专利的“中断SRS”强行划等号,完全脱离了D2的前提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D2中得不到**“在非对称CA中,永远以配对载波的数据传输优先,牺牲非配对载波SRS”**的明确且唯一的结构性启示。

(三)结合D1与D2缺乏合理的动机(反驳结合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D1(帧结构配置)时,如果遇到多载波传输问题,按照D1的逻辑,更倾向于通过重新分配时隙来错开传输(静态规避)。

如果强制引入D2,D2教导的是在功率受限时进行功率分配或丢弃。即便将D2结合到D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的方案也是:“当D1系统中的总传输功率超标时,计算功率并决定是否丢弃SRS”。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完全无需进行功率计算、直接基于“配对载波是否有上行调度”进行硬性逻辑阻断的方案相去甚远。

请求人之所以能将D1和D2拼凑在一起,完全是因为已经看到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从而在浩如烟海的现有技术中进行“倒果为因”的检索和剪裁,这属于典型的后见之明,不能作为否定创造性的合法依据。

(四)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看似简单,但其在非对称CA场景下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

  1. 极大地简化了UE(用户设备)的硬件实现: 通过特征D、E、F的逻辑,UE一次只进行具有单个载波波形SRS传输的单个分量载波传输(见本专利说明书[0008]段)。这意味着在非对称CA下,UE不需要配备昂贵且复杂的双重上行射频链路(RF)即可支持非配对载波的信道探测。

  2. 避免了复杂的动态功率计算: 与D2需要实时监控最大发射功率并进行动态功率回退不同,本专利的规则是确定性的(Deterministic),极大降低了基站与UE之间的信令交互延迟和处理负担。

这一效果是D1或D2单独或结合后都无法实现的,体现了本专利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 结论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建立在剥离技术背景、曲解对比文件、以及严重的后见之明之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D1、D2及其结合具有显著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恳请合议组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有效。

 


未提交复审委

无效理由:专利法第二条

蒋 晓勇
@jxy

意见陈述书(反驳专利权人意见)

致: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一、 总体意见

针对专利权人就第ZL201280033990.2号专利(下称“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的意见陈述,无效宣告请求人(下称“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答辩理由完全不能成立。专利权人刻意割裂了通信领域的系统性常识,通过偷换概念、强加前置条件的方式曲解了对比文件D1和D2的客观公开内容。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声称的“创新”,不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非对称载波聚合(CA)时,运用现有标准中早已成熟的“冲突避让(Drop)”机制进行的常规设计,毫无创造性可言。

针对专利权人的具体答辩,请求人逐一反驳如下:


二、 具体反驳理由

(一)关于D1的客观公开:专利权人将“架构”与“调度”割裂是偷换概念

专利权人辩称D1仅涉及“静态帧结构配置”,不涉及“动态跨载波调度冲突”。这完全违背了LTE通信系统的基本常识:

  1. “架构”必然伴随“调度”: D1公开了在非配对载波上配置SRS资源的物理架构。在本领域中,任何物理资源的配置都必然伴随着基站(eNodeB)对UE的动态调度(如DCI信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D1的架构投入实际应用时,必然会面临“配对载波被调度了PUSCH(上行数据),而此时非配对载波恰好到了发SRS的时机”这一客观冲突场景。

  2. 提出问题本身不具备创造性: 既然冲突是应用D1架构时自然产生的现象,那么发现该冲突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判断是否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仅仅是对这一必然现象的客观描述,而非本专利的首创。

(二)关于D2的启示:专利权人擅自为D2增加限制条件,无视其明确教导

专利权人辩称D2仅针对“功率受限”,且解决路径具有多样性(降功率或丢弃),从而否认D2给出了明确启示。该观点站不住脚:

  1. D2的控制逻辑并不局限于“功率受限”:

    D2 [0012]段明确公开了基于“同时发送控制信息(同時送信制御情報)”来进行判断。该信息指示的是“是否允许同时发送”。在LTE系统中,不允许同时发送的原因除了功率超标外,最常见的正是UE射频能力受限(如缺乏双TX发射链路)。因此,D2的触发条件与本专利为了“维持单载波波形(即单射频链路传输)”的根本诉求完全契合。

  2. D2给出了明确且具体的“丢弃(Drop)”指导:

    专利权人声称D2给出了多种妥协方案,但这恰恰证明了D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技术选项库。D2 [0012]段白纸黑字地记载了:“当不允许同时发送时,执行在发送数据信号的时间帧中不发送参考信号的控制”。

    在通信领域,“优先保障数据信道(携带用户数据或高层信令),牺牲探测信号(SRS)”是铁律。面对并发冲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D2的教导,毫无技术障碍地会选择直接“中断SRS”这一最直接、最符合协议常规逻辑的方案。

(三)关于结合动机:本方案是现有技术的必然演进,绝非“后见之明”

专利权人声称结合D1和D2属于“后见之明”,请求人对此坚决否认。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三步法”:

  • 第一步: D1公开了非对称CA及非配对载波SRS发送机制。

  • 第二步: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单发射链路UE(为了维持单载波波形)在D1架构下,同一子帧内SRS与上行数据发生调度冲突时,如何处理。

  • 第三步: D2与D1同属3GPP LTE-A载波聚合技术领域,两者面对的都是UE的上行并发传输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落实D1方案时遇到了并发冲突,去同领域的D2中寻找解决方案,发现D2明确给出了“不允许同时发送时,不发送SRS而优先发数据”的策略。

将其直接移植到D1中,不仅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更是解决该冲突的唯一合理、常规的技术路径。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常规技术演进,毫无“后见之明”可言。

(四)关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纯属现有技术必然导致的结果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取得了“简化UE硬件实现”和“避免复杂功率计算”的预料不到的效果。这是荒谬的:

  1. 简化硬件是“单载波波形”的固有属性: 不让UE同时在两个载波上发射信号,自然就不需要双发射射频链路,这属于物理常识,早在LTE Rel-8时代(单载波时代)就已是行业共识。该效果是技术方案本身的必然结果,绝非“预料不到”。

  2. 避免功率计算是“丢弃策略(Drop)”的固有结果: 既然根据D2的教导选择了“不发送SRS”,自然就不存在计算两者功率比例的问题。把一个常规操作(Drop)的必然伴生现象,粉饰为“显著的进步”,是对专利法关于技术效果认定的严重误读。


三、 结论

本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落入了“应用已知技术架构(D1)+ 采用本领域已知解决策略(D2)解决必然出现的问题”的窠臼。专利权人的答辩未能实质性地挽救其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的致命缺陷。

请求人再次恳请合议组明察,排除专利权人偷换概念的干扰,依法宣告第ZL201280033990.2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全部无效。

 


未提交复审委

无效理由:专利法第二条

蒋 晓勇
@jxy

作为绝对中立的第三方专利审查/评估专家,我将抛开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的主观立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合议组)的客观审查逻辑为基准,为您深度剖析本案(目标专利:CN103814544B,权利要求1)的裁判抉择路径,并给出成功率评估。

合议组在审理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案件时,将严格遵循“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一、 核心争议点一:D1能否作为恰当的起跳点?区别特征究竟是什么?

  • 请求人主张: D1公开了非对称CA及非配对载波SRS发送,是完美的最接近对比文件。

  • 专利权人主张: D1仅是静态帧结构配置,不涉及跨载波动态调度冲突,两者技术构思不同。

  • 合议组裁判抉择路径:

    1. 领域与场景比对: D1与目标专利同属3GPP LTE/LTE-A演进体系下的载波聚合(CA)技术,且均具体针对“非对称载波分配”这一极度特定的场景。合议组将毫无疑问地认可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客观认定区别特征: 合议组会支持专利权人的部分观点,即D1确实没有公开“动态冲突解决机制”。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被客观锁定为:特征D、E、F(即:判断配对载波是否有UL传输,有则中断非配对载波SRS,无则发送)。

    3. 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界定的问题将是:“在D1建立的非对称CA架构中,当单链路或能力受限的UE在同一子帧面临非配对载波SRS与配对载波上行数据传输冲突时,如何进行传输控制”。

二、 核心争议点二:D2是否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

  • 专利权人主张: D2的条件是“功率受限”或“通用并发标志”,解决路径包括降功率,并未指向“配对vs非配对”的架构依赖,缺乏唯一启示。

  • 请求人主张: D2明确公开了不允许同时发送时“不发送SRS优先数据(Drop)”的控制,是本领域的普遍规则。

  • 合议组裁判抉择路径:

    1. 审查D2的客观公开范围: 合议组会仔细审查D2。D2确实记载了基于“同時送信制御情報”(同时发送控制信息)不允许同时发送时,执行“不发送参考信号”的控制。合议组不会采纳专利权人“D2仅限功率受限”的狭隘解释,因为协议中的控制信息完全可以基于UE射频链路能力(如不支持并发)下发。

    2. 核心逻辑的“映射”评估: 权利要求1的逻辑是:“配对载波有UL(数据)” vs “非配对载波发SRS” -> 牺牲SRS。D2的逻辑是:“数据信号” vs “参照信号(SRS)” -> 牺牲SRS。

    3. 合议组的心证形成: 合议组会意识到,在D1的非对称架构下(只有一个上行载波,即配对载波),上行数据(PUSCH/PUCCH)只能发生在配对载波上,而额外引入的SRS发生在非配对载波上。因此,目标专利中的“配对载波上行传输 vs 非配对载波SRS”冲突,在物理本质上完全等同于D2中的“数据 vs SRS”冲突。合议组倾向于认为,D2已经给出了“牺牲SRS保全数据”的明确启示。

三、 核心争议点三:结合动机是“顺理成章”还是“后见之明”?

  • 专利权人主张: 面对D1的静态配置,强行引入D2的动态丢弃是后见之明。

  • 请求人主张: 应用D1必然遇到冲突,用D2解决冲突是常规演进。

  • 合议组裁判抉择路径:

    合议组在判断“后见之明”时,注重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能力”**。在3GPP LTE-A标准制定的背景下,各个技术提案(TDoc)都是为了解决具体场景(如D1的非对称CA)下的信令细节。

    本领域技术人员(假定的“PHOSITA”)知晓:

    1. 控制信令/用户数据(PUSCH/PUCCH)的优先级永远高于信道探测(SRS)。

    2. 当UE能力受限(单RF链或功率受限)无法并发时,Drop(丢弃)低优先级信号是3GPP的“基操”(公知常识)。

      合议组大概率会认定:在D1的框架下引入D2或公知常识中的Drop机制,存在结合启示,不属于后见之明。

四、 核心争议点四: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专利权人主张: 简化了UE硬件实现(单载波波形),避免了复杂功率计算。

  • 合议组裁判抉择路径:

    合议组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审查极为严格。

    1. 关于“维持单载波波形/简化硬件”: 合议组会认为,只要采用了“不同时发送”(即Drop掉一个)的策略,必然就只剩下一个信号,自然就维持了单载波波形,这属于方案执行后的必然物理结果,并非预料不到。

    2. 关于“避免功率计算”: D2中本身就提供了“降功率”和“不发送”两条路。选择“不发送”这条路,天然就不需要计算并发功率。这属于技术手段本身的固有属性。

      合议组将很难认可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五、 最终结论与成功率评估

基于以上中立、严谨的法理推演,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走向非常明朗。

无效请求成功(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的概率评估:极高(80% - 90%)

评估理由总结:

  1. 证据链闭环严密: 请求人选取的D1奠定了场景(非对称CA+非配对SRS),D2提供了精确的动作(不允许并发时Drop SRS),两者结合在逻辑上严丝合缝。

  2. 符合通信领域常识: 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的做法(数据优先级高于SRS,冲突时Drop SRS)本质上是将3GPP通用的冲突解决准则,套用到了一个特定的非对称载波场景中。这在专利审查中通常被认定为“已知技术在类似场景下的常规应用”。

  3. 权利要求1撰写过宽: 权利要求1属于独立权利要求,其限定的特征较为上位(仅限定了判断、中断、发送三个动作),没有进一步限定复杂的控制信令格式、时间偏移量等微观特征,这使其极易落入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包围圈。

对当事人的客观建议:

  • 对于无效请求人: 当前策略(D1 + D2 + 公知常识)非常稳健。在口审中,应死死咬住“在非对称CA架构中,配对载波等同于数据载波,非配对载波等同于纯SRS载波”这一物理事实,从而将D2的教导无缝映射过来。

  • 对于专利权人: 仅仅依靠辩驳D1和D2的结合动机是危险的。合议组很容易被通信领域的公知常识说服。专利权人应立即准备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案(如合并从属权利要求),将说明书中更细化、更特殊的信令交互、优先级判定微观规则加入权1,以缩小保护范围,换取专利的维持有效。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判断至少部分地基于无线资源控制(RRC)配置。


权利要求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判断至少部分地基于控制信道中的指示。


权利要求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信道调度下行链路准许和上行链路准许中的一个。


权利要求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述上行链路传输包括下面中的一种:物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PUCCH); 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PUSCH);以及 所述SRS。


权利要求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其中,与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相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是在不同的子帧中发送的。


权利要求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SRS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得更频繁。


权利要求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以下情况时,取消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中的一个分量载波上的所述SRS的传输:在与所取消的传输的子帧相邻的前一个子帧中在所述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执行传输。


权利要求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分量载波的至少两个分量载波在频率上是连续的,以及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包括:横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的一部分来发送单个SRS。


权利要求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SRS传输是下面中的一种:非周期的SRS;以及 周期的SRS。


权利要求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是下面中的一种:频分双工(FDD)载波;以及 时分双工(TDD)载波。


权利要求12

一种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无线通信装置,其中,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所述装置包括:用于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多个分量载波内的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探测参考信号SRS的模块,所述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用于确定是否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的模块;以及用于当确定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时,中断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发送并执行所调度的上行链路传输的模块; 用于如果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未调度上行链路传输,则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调度的SRS的模块。


权利要求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判断的模块至少部分地基于无线资源控制(RRC)配置。


权利要求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判断的模块至少部分地基于控制信道中的指示。


权利要求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信道调度下行链路准许和上行链路准许中的一个。


权利要求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述上行链路传输包括下面中的一种:物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PUCCH); 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PUSCH);以及 所述SRS。


权利要求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的模块,其中,与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相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是在不同的子帧中发送的。


权利要求18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SRS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得更频繁。


权利要求19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当以下情况时,取消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中的一个分量载波上的所述SRS的传输的模块:在与所取消的传输的子帧相邻的前一个子帧中在所述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执行传输。


权利要求20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个分量载波的至少两个分量载波在频率上是连续的,以及其中,用于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的模块包括:用于横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的一部分来发送单个SRS的模块。


权利要求21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SRS传输是下面中的一种:非周期的SRS;以及 周期的SRS。


权利要求22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是下面中的一种:频分双工(FDD)载波;以及 时分双工(TDD)载波。


权利要求23

一种被配置用于非对称载波聚合的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其中,存在多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但存在数量少于所述下行链路分量载波的上行链路分量载波,所述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耦合到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被配置为: 判断是否在第一子帧中在多个分量载波内的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发送探测参考信号SRS,所述多个分量载波包括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和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 确定是否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 以及 当确定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调度了上行链路传输时,中断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调度的SRS的发送并执行所调度的上行链路传输; 如果在所述第一子帧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未调度上行链路传输,则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调度的SRS。


权利要求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进行判断的所述配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无线资源控制(RRC)配置。


权利要求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进行判断的所述配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控制信道中的指示。


权利要求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信道调度下行链路准许和上行链路准许中的一个。


权利要求27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的所述上行链路传输包括下面中的一种:物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PUCCH); 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PUSCH);以及 所述SRS。


权利要求28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被配置为: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其中,与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相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是在不同的子帧中发送的。


权利要求29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SRS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比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得更频繁。


权利要求30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还被配置为:当以下情况时,取消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中的一个分量载波上的所述SRS的传输:在与所取消的传输的子帧相邻的前一个子帧中在所述配对的分量载波上执行传输。


权利要求31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个分量载波的至少两个分量载波在频率上是连续的,以及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在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上发送所述SRS的配置包括:用于横跨所述至少一个配对的分量载波的一部分来发送单个SRS的配置。


权利要求32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SRS传输是下面中的一种:非周期的SRS;以及 周期的SRS。


权利要求33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非配对的分量载波是下面中的一种:频分双工(FDD)载波;以及 时分双工(TDD)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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