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显而易见性评估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 编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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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电致发光光源,其包含透明基板(3);透明电极(4);反射电极(9) ;用于发光的至少一个有机电致发光层(5);该有机电致发光层(5)布置在该 电极(4,9)之间;其厚度为大于250nm;其中该有机电致发光层(5)至少包含 一个空穴传导层(6)和一个电子传导层(8);其中该电子传导层(8)和该空 穴传导层(6)具有折射率nE和nL;其中差值|nE-nL|≤0.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特征在于该用于发光的有机电致 发光层(5)厚度为大于400nm。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特征在于该用于发光的有机电致 发光层(5)厚度为大于500nm。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特征在于该电子传导层 (8)的厚度大于200nm。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特征在于该电子传导层 (8)的厚度大于250nm。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特征在于该电子传导层 (8)的厚度大于300nm。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特征在于该空穴传导层 (6)的厚度大于90nm。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特征在于该空穴传导层 (6)的厚度大于150nm。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特征在于该空穴传导层 (6)的厚度大于200nm。
如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该电子传导层(8) 包含n型掺杂物以增加导电性;和/或该空穴传导层(6)包含p型掺杂物以增加导电性。
如前述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所述n型掺杂 物为金属。
如前述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所述p型掺杂 物为有机材料。
如前述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该 有机电致发光层(5)具有小于1000nm的层厚度。
如前述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该有 机电致发光层(5)具有小于800nm的层厚度。
如前述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该有 机电致发光层(5)具有小于600nm的层厚度。
如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该透明基板(3) 具有大于1.6的折射率。
如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可靠特征在于该透明基板(3) 具有大于1.8的折射率。
如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该透明基板(3)、 该透明电极(4)和该有机电致发光层(5)的折射率的差异小于0.1。
如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该透明基板(3)、 该透明电极(4)和该有机电致发光层(5)的折射率是相等的。
如前述权利要求1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该反射电极(9) 具有大于90%的反射率。
如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致发光光源,其特征在于该基板(3)具 有在与空气的界面处的光提取结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