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8_CA2503977C_发明专利_CA2503977C DISPOSABLE MINI-APPLICATIONS_+++R_S_T_Z+++.docx

本次调用的模型名称:GPT-4

对比文件名称:2009-12-08_CA2503977C_发明专利_CA2503977C DISPOSABLE MINI-APPLICATIONS

目标专利名称:381用于在对等网络上的装置当中实现协作交互的方法和设备CN104871568B

特征比对表格:

技术特征描述以及公开性判断结果对比文件原文引用公开性论述
技术特征A:通过第一用户装置从第二用户装置接收第一消息。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第一用户装置”从“第二用户装置”接收消息的相关内容。对比文件主要描述了移动终端从服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 150)下载、激活、删除“可丢弃小程序”(disposable mini-application)的过程。例如,第1页第4段至第2页第1段描述了从服务提供商下载可执行软件项。目标专利中技术特征A的核心在于两个用户装置(第一和第二装置)在对等网络中进行直接通信并传递消息,以实现协作。对比文件公开的通信关系是移动终端(用户装置)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客户端-服务器模式通信(例如通过短距离无线网络120或移动广域网130下载小程序,见第5页第1段),而非两个对等的用户装置之间的通信。对比文件未提及两个用户装置之间建立对等连接并相互收发消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技术特征A的技术方案。
技术特征B:其中所述第一消息包含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者:指示与所述第二用户装置相关联的事件的发生的信息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包含“指示与第二用户装置相关联的事件发生”的消息。对比文件提到了与服务提供商相关的事件,例如进入特定位置(第6页第2段)、接收来自服务提供商的消息(第11页第1段),但这些事件并非与另一个用户装置相关联。目标专利中,事件(如来电、通知等)发生在第二用户装置上,并通过消息告知第一用户装置。对比文件中的事件(如进入商店、满足触发条件)是移动终端自身感知的或由服务提供商触发的,目的是用于管理小程序(如下载、激活、删除),而非用于在用户装置间同步状态以实现协作。两者作用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技术特征B。
技术特征C:提示所述第一用户装置基于与所述第二用户装置相关联的所述事件的所述发生来修改所述第一用户装置的一或多个功能的信息,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包含“提示第一用户装置基于第二用户装置的事件发生来修改自身功能”的消息。对比文件描述了“管家程序”(housekeeping means 206)基于触发条件来激活、停用或删除小程序(第10页第3段,第12页第2段),但触发条件(如位置、时间、用户输入)并非源于另一用户装置的事件,且修改动作(删除小程序)是为了释放内存,而非响应其他装置的协作请求。目标专利中,接收到的消息直接提示第一装置修改其功能状态(如暂停视频),以响应第二装置上发生的事件(如来电),从而实现跨装置体验优化。对比文件中,移动终端自身根据预设条件(如离开商店)删除小程序,目的是终端自身的资源管理,不涉及为其他装置的事件让路或协作。两者目的和作用均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C。
技术特征D:其中所述第一用户装置和所述第二用户装置与对等网络相关联,且其中所述事件包含可改变装置上的功能的操作模式的任何活动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两个用户装置与“对等网络”(peer-to-peer network)相关联。对比文件描述了移动终端通过短距离无线网络(如蓝牙PAN、无线LAN)或移动广域网连接到服务提供商(第5页第1段),这是一种客户端-服务器或接入点-终端模式,而非对等网络。对比文件将“事件”描述为满足触发条件,如进入位置、时间到期等(第10页第3段,第12页第2段),这些活动主要用于控制小程序的生命周期,而非广义上“改变装置上功能操作模式的任何活动”。目标专利的“对等网络”强调装置间直接、对等的通信关系,而对比文件的网络架构是以服务提供商为中心的。目标专利的“事件”特指发生在用户装置上并可能影响对等装置用户体验的活动(如通信事件),而对比文件的“事件”(触发条件)主要用于控制小程序本身的存在与否。两者在网络架构和“事件”定义上均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D。
技术特征E:响应于接收所述第一消息,将所述一或多个功能中的至少一者从标准操作状态改变到经修改的操作状态。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响应于接收来自另一用户装置的消息而改变自身功能状态”。对比文件描述了在满足删除触发条件时,删除小程序(第10页第3段,第12页第2段)。删除操作可以视为将小程序从“有效/激活”状态改变为“无效/删除”状态,但这并非响应于来自另一对等用户装置的消息,而是响应于自身感知的触发条件(如离开商场)。目标专利中状态改变(如暂停播放、调暗屏幕)是为了主动协作以适应另一装置的事件,且状态可恢复。对比文件中删除小程序是为了终端自身的内存管理,是永久性或终结性的操作,且目的并非协作。两者在触发原因、操作性质和作用上均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E。
技术特征F:其进一步包括:从所述第二用户装置接收第二消息,其中所述第二消息包含指示所述事件的所述发生已经完成的信息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从另一用户装置接收指示“事件发生已完成”的消息。对比文件描述了在满足删除条件(如离开商场)后删除小程序(第15页最后一段),但“离开商场”这一条件的满足是由终端自身通过RF-ID读取器检测(第14页第3段)或由服务提供商检测(第7页第2段),并非通过接收来自另一用户装置的“事件完成”消息来触发。目标专利中,第二装置在事件(如来电)结束后,会发送第二消息通知第一装置恢复功能,这构成了完整的协作闭环。对比文件中没有这种基于对等装置间消息通知的、双向的、事件开始与结束的协作机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F。
技术特征G:将所述一或多个功能中的所述至少一者从所述经修改的操作状态改变回到所述标准操作状态。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将功能状态从“经修改的操作状态”改变回“标准操作状态”。对比文件描述了激活和删除小程序。删除是永久移除,不存在“恢复”或“改变回”之前状态的概念。激活是使小程序可执行,但并非从一个“经修改”(如暂停)状态恢复。目标专利中的状态恢复是协作交互的关键环节,确保用户体验的连贯性。对比文件的小程序管理生命周期是线性的(下载->激活->(可能停用)->删除),不存在“暂停后恢复”这种可逆的状态切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G。
技术特征H:其进一步包括:检测所述第二用户装置与所述对等网络相关联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检测“另一用户装置”与“对等网络”相关联。对比文件描述了移动终端检测RF-ID标签或通过短距离无线连接(如蓝牙)与服务提供商的节点通信(第6页第2段,第14页第1段),以确定自身位置或下载内容,这是检测服务节点,而非检测其他对等用户设备加入网络。目标专利中,检测对等装置是建立协作关系的前提。对比文件关注的是终端与固定服务节点(如商店入口的节点)的交互,用于位置感知和内容获取,不涉及动态发现和检测其他用户设备以形成对等网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H。
技术特征I:发射指示所述一或多个功能中的哪一者当前在所述第一用户装置上有效的第三消息。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用户装置“定期发射指示自身当前有效功能的消息”。对比文件描述了移动终端可以向服务提供商发送查询(例如,包含用户数据的查询,第15页第3段),但这是为了获取商品信息,而不是为了向其他对等装置广播自身状态。目标专利中,定期广播自身功能状态是使对等网络中各装置相互感知、实现智能协作的基础。对比文件中的通信主要是终端向服务提供商发起请求或接收推送,目的是获取服务或内容,而非进行状态同步以实现跨装置协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I。
技术特征J:其中在定期的基础上发射所述第三消息。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定期发射”功能状态消息。如技术特征I所述,对比文件中的消息发射是事件驱动的(如满足条件后发送查询),而非定期进行的。目标专利强调“定期”广播,以实现持续的状态同步。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或暗示这种周期性的状态通告机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J。
技术特征K:其中所述事件的所述发生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者:与所述第二用户装置相关联的一或多个功能现在当前在所述第二用户装置上有效的指示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事件”包括“另一用户装置上的功能变为有效”的指示。对比文件的事件或触发条件包括位置、时间、用户输入等(第10页第3段),但不包括其他设备上应用程序启动或状态变化这类信息。目标专利将“其他装置上的功能变为有效”本身视为一种需要协作的事件。对比文件的事件定义完全服务于小程序自身的生命周期管理,不涉及对其他装置状态的监控和响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K。
技术特征L:由所述第二用户装置对呼叫的接收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事件”包括“对呼叫的接收”。对比文件全文聚焦于小程序管理,未提及电话呼叫、来电处理或与此类通信事件相关的协作。目标专利的核心应用场景之一就是处理来电事件并触发对其他装置(如正在播放视频的平板电脑)的协作控制。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和解决的问题(内存管理)完全不同,没有公开任何与语音呼叫相关的事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L。
技术特征M:由所述第二用户装置对通知的接收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事件”包括“对通知的接收”。对比文件提到了服务提供商可能通过SMS/MMS发送消息通知用户小程序的可用性(第11页第1段),但这是服务提供商发起的营销信息,并非用户装置上需要协作处理的系统或应用通知(如短信、应用推送)。目标专利中的“通知”是装置上发生的、可能干扰用户体验的事件。对比文件中的“消息”是用于广告和引导下载,其作用不同,且未触发任何跨装置的协作行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M。
技术特征N:由所述第二用户装置对带宽密集型活动的接收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事件”包括“对带宽密集型活动的接收”。对比文件未涉及网络带宽管理或不同应用间带宽竞争的问题。目标专利将带宽密集型活动(如下载、流媒体)视为可能影响对等网络中共存的其他应用(如VoIP呼叫)质量的事件,从而需要协作。对比文件完全没有涉及网络带宽或资源争用概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N。
技术特征O:由所述第二用户装置对所述呼叫的起始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事件”包括“对呼叫的起始”。同技术特征L,对比文件未涉及发起呼叫的相关内容。理由同技术特征L。目标专利的事件包括呼出电话,对比文件未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O。
技术特征P:由所述第二用户装置对所述通知的起始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事件”包括“对通知的起始”。对比文件未涉及用户装置生成并发送通知的相关内容。目标专利的事件包括发起通知。对比文件未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P。
技术特征Q:由所述第二用户装置对所述带宽密集型活动的起始;或任何组合。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明确记载“事件”包括“对带宽密集型活动的起始”。同技术特征N,对比文件未涉及带宽密集型活动。理由同技术特征N。目标专利的事件包括发起带宽密集型活动。对比文件未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Q。
技术特征R: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功能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者:当前由用户正在使用的应用程序 <br> **《直接公开》**对比文件第5页第1段:“A disposable mini-application is an executable software item, such as a Java applet, a script or a software agent of limited operability for performing one or more functions on a mobile terminal 100.”(可丢弃小程序是一个可执行软件项,例如Java小程序、脚本或功能有限的软件代理,用于在移动终端100上执行一个或多个功能。)目标专利中,“功能”包括用户正在使用的应用程序。对比文件明确公开了“可丢弃小程序”本身就是在移动终端上执行功能的可执行软件项(应用程序)。虽然两者上下文不同(目标专利是协作交互,对比文件是小程序管理),但“应用程序”这一技术特征本身被对比文件直接、明确地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从对比文件得出该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S:当前呈现与所述应用程序相关联的信息的用户接口 <br> **《直接公开》**对比文件第8页第1段:“Interface 102 may be a display, preferably one with a touch screen capability... The display 102 preferably is also capable of presenting textual, graphical and/or image data... Interface 104 may be a keypad...”(接口102可以是显示器,优选具有触摸屏功能...显示器102优选还能够呈现文本、图形和/或图像数据...接口104可以是键盘...)以及第5页最后一段提到小程序执行时可以向用户接口生成输出。目标专利中,“功能”包括呈现应用程序信息的用户接口。对比文件明确公开了移动终端包含显示器、键盘等用户接口组件,并且小程序在执行期间可以向这些接口生成输出(呈现信息)。因此,“用户接口”这一技术特征本身被对比文件直接、明确地公开。
技术特征T:当前由所述应用程序使用的听觉输出机构。 <br> **《直接公开》**对比文件第8页第1段:“It also preferably includes a speaker(s) and/or an earphone, for audio output (not shown)”(它(终端)还优选包括用于音频输出的扬声器和/或耳机(未示出))目标专利中,“功能”包括应用程序使用的听觉输出机构。对比文件明确公开了移动终端包含扬声器、耳机等听觉输出机构。因此,“听觉输出机构”这一技术特征本身被对比文件直接、明确地公开。
技术特征U:其中将所述一或多个功能中的至少一者从所述标准操作状态改变到所述经修改的操作状态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者:停止当前在所述第一用户装置上有效的应用程序的操作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第10页第3段描述了在满足删除条件时“deleting the executable software item from storage of the mobile terminal”(从移动终端的存储中删除可执行软件项)。删除操作可以理解为停止应用程序的操作并将其移除。虽然对比文件的“删除”在物理效果上停止了应用程序,但其目的(释放内存)和上下文(小程序生命周期管理)与目标专利中为了协作而“暂停”或“停止”应用程序的操作有本质区别。目标专利的“停止”通常是临时的、可恢复的,作为协作响应的一部分。对比文件的“删除”是终结性的,是资源管理的结果。两者在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上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毫无疑义地从对比文件得出目标专利中用于协作的“停止应用程序操作”这一技术方案。隐含公开判断:即使宽松地认为“删除”包含了“停止操作”,但该操作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目标专利中的作用不同,不构成等同或隐含公开。
技术特征V:修改所述对等网络上的带宽使用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提及“修改对等网络上的带宽使用”。对比文件未涉及网络带宽分配、优先级管理或带宽修改。目标专利中,修改带宽使用是优化共享网络资源、确保关键应用体验的协作手段。对比文件完全没有涉及网络带宽管理的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V。
技术特征W:断开所述第一用户装置上的用户接口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提及“断开用户装置上的用户接口”。对比文件描述了用户接口的存在和使用,但没有提及为了响应外部事件而主动断开(如关闭背光、断开显示)用户接口。目标专利中,断开用户接口(如调暗屏幕)是为了节能或减少干扰,是协作响应的一部分。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此类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W。
技术特征X:暂停所述第一用户装置上的内容的呈现。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未提及“暂停内容呈现”。对比文件描述了在显示器上呈现数据,但没有提及暂停正在进行的媒体内容回放。目标专利中,暂停内容呈现(如视频)是协作交互的典型动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任何与暂停媒体回放相关的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得出或推断出技术特征X。
技术特征Y:其中使用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者从所述第二用户装置接收所述第一消息:直接对等通信链路 <br> **未被公开**对比文件描述了使用短距离无线连接(如蓝牙PAN、无线LAN)进行通信(第5页第1段)。但是,这些连接是用于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通信,而非“直接对等通信链路”(即两个对等用户设备间的直接链路)。目标专利的“直接对等通信链路”特指在两个用户装置之间建立的直接通信通道,无需经过中心节点。对比文件公开的短距离无线连接(如蓝牙)虽然在物理上具备点对点通信能力,但在对比文件的上下文中,其被用于终端与固定服务节点(如商店入口的节点)通信,并未被描述或用于两个对等用户装置之间的直接通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毫无疑义地得出或合理推断出技术特征Y所定义的通信场景。
技术特征Z:基于无线局域网WLAN的链路 <br> **《直接公开》**对比文件第5页第1段:“...such as a Personal Area Network (e.g., IrDA or Bluetooth PANs) or a wireless LAN (e.g., wireless IEEE 1394, IEEE 802.11 or HiperLAN/2)...”(...例如个人区域网络(如IrDA或蓝牙PAN)或无线局域网(如无线IEEE 1394、IEEE 802.11或HiperLAN/2)...)目标专利中,接收消息的链路包括“基于无线局域网(WLAN)的链路”。对比文件明确列举了“wireless LAN (e.g., IEEE 802.11)”作为移动终端与外部实体(服务提供商)进行通信的一种链路类型。虽然对比文件中该链路的通信对象是服务提供商而非另一用户装置,但“基于WLAN的链路”这一通信媒介本身被对比文件直接、明确地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从对比文件得出该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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