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文件名称:** 发明公开 US2016116913A1 AUTONOMOUS VEHICLE ENVIRONMENT DETECTION SYSTEM
**特征比对表格:**
| 技术特征描述 | 对比文件原文引用 | 公开性论述 |
| **技术特征A**:从多个UAV传感器接收关于与所述UAV相接触的货物对象的至少一个物理特性的实时传感器数据; | 说明书第[0025]段:“The environmental sensing module 18 is capable of performing a sniff test and detecting a variety of hazards, including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radiation.” <br> 说明书第[0026]段:“...several environmental sensing modules may be located within and around the vehicle 10. In particular, the vehicle has an engine compartment 30, a cargo compartment 31, and an undercarriage 32. As indicated, the environmental sensing modules 18 may be positioned in the engine compartment 30, in the cargo compartment 31, in the undercarriage 32, as well as in the passenger compartment 12.” <br> 说明书第[0030]段:“...the sniff test 301 is preferably repeated at a predetermined interval...” | **未公开**。对比文件公开了使用多个环境传感模块(传感器)检测车辆周围(包括货舱)的危险物质(如WMD、CO),这属于接收关于环境或潜在危险物的传感器数据。然而,目标专利的特征A明确限定了传感器数据是关于“与UAV相接触的货物对象的至少一个物理特性”。对比文件检测的是“危险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s)的存在与否,这是一种化学成分或辐射特性的检测,其目的是识别特定威胁(如WMD),而非获取一个“货物对象”(如行李箱、包裹)本身的物理特性(如重量、形状、尺寸、标识等)以用于后续的“批准”判断流程。两者检测的对象、目的和所获取信息的性质均不同。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A。 |
| **技术特征B**: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批准门限; | 说明书第[0027]段:“If, by the sniff test, the possible presence of a WMD is indicated 302, autonomous features of the vehicle are disabled 303.” <br> 说明书第[0028]段:“After the sniff test 301, if WMDs are not detected at 302, but carbon monoxide is detected 306, the vehicle is disabled 307.” | **未公开**。对比文件描述了基于嗅探测试(传感器数据)的结果(检测到WMD或CO)来直接触发特定动作(禁用自动驾驶或整车)。这里存在一个隐含的“判断阈值”,即传感器读数是否达到指示WMD或危险CO水平的阈值。然而,目标专利的“批准门限”是一个用于判断“货物对象”是否被“批准”的动态标准或门槛,其确定过程复杂,涉及多种因素(如特征C-K所述)。对比文件中的“阈值”是预设的、用于直接判断“危险与否”的固定标准,而非针对“货物对象”进行“批准”评估所需的、可动态调整的“门限”。两者在概念、用途和确定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B。 |
| **技术特征C**:所述批准门限是基于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至少一个物理特性动态确定的;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完全没有涉及根据被检测对象(无论是货物还是危险物质)的物理特性来动态调整任何判断标准或门限的内容。其检测逻辑是静态的:检测到特定危险物质则触发响应。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C。 |
| **技术特征D**:以及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和所确定的批准门限,来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批准的;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的决策逻辑是二元的:检测到危险(WMD/CO)则采取安全措施(禁用功能),未检测到则允许自动驾驶。整个过程不涉及对一个“货物对象”进行“批准”或“不批准”的判定。其核心是“危险检测”而非“货物批准”。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D。 |
| **技术特征E**: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识别出的对象;以及 基于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识别出的对象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没有描述识别特定货物对象(如通过外形、标签、RFID等),更没有根据识别结果来调整任何判断门限。其传感器专注于化学/辐射特性,而非对象身份识别。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E。 |
| **技术特征F**: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先前批准的对象;以及 基于所述货物对象是否是先前批准的对象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没有记载存储货物对象的批准历史,也没有基于历史批准记录来调整当前检测的门限。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F。 |
| **技术特征G**: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在所述UAV中的人员是否是已知的人员;以及基于在所述UAV中的所述人员是否是已知的人员,来确定所述批准门限;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提到了用户(user)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进行授权(图4-5,[0030]-[0032]段),但这是一种主动授权行为,而非通过传感器数据自动识别舱内人员身份并据此动态调整货物批准门限。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G。 |
| **技术特征H**: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在所述UAV中的人员是否是活着的、有意愿的和意识清醒的人员;以及基于在所述UAV中的所述人员是否是活着的、有意愿的和意识清醒的人员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完全没有涉及检测或判断车内人员的生命状态、意愿或意识清醒度。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H。 |
| **技术特征I**: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在所述UAV中的人员是否处于不寻常的位置;以及基于在所述UAV中的所述人员是否处于不寻常的位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完全没有涉及检测或判断车内人员的位置是否寻常。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I。 |
| **技术特征J**: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所述UAV是否在已知的路径上行进;以及 基于所述UAV是否在所述已知的路径上行进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提到了使用导航系统设置目的地并自动驾驶([0024]段),但没有描述判断车辆是否行驶在“已知的路径上”,并以此作为调整货物批准门限的依据。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J。 |
| **技术特征K**:基于所接收的实时传感器数据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包括:确定所述UAV是否从路径偏离;以及 基于所述UAV是否从所述路径偏离来确定针对所述货物对象的所述批准门限;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没有描述监测车辆是否偏离路径,更没有将此作为调整货物批准门限的因素。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K。 |
| **技术特征L**:响应于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批准的,存储关于所述货物对象的信息;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的整个流程不包含“批准货物对象”这一判定环节,因此自然也不存在响应于此的存储货物信息的行为。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L。 |
| **技术特征M**:响应于确定所述货物对象是未批准的,生成关于所述货物对象是未批准的指示; | 说明书第[0027]段:“...the system may generate an alert 304, which may be directed to law enforcement or other officials.” | **未直接公开,但隐含公开**。对比文件在检测到WMD(可视为一种极端“未批准”情况)时,会生成警报(alert)。虽然警报的内容是针对“危险物质检测”而非特指“货物对象未批准”,但其本质都是在检测到不安全或未授权情况时产生一个指示信号。在对比文件中,生成警报的作用是通知外部人员潜在威胁;在目标专利中,生成指示的作用是标记未批准对象,可能用于后续处理或警告。两者在“响应于负面检测结果而生成指示”这一基本功能上相同。因此,对于“响应于确定...未批准的,生成...指示”这一上位概念,对比文件隐含公开了特征M。 <<<m>>> |
| **技术特征N**:当所述货物对象是未批准的时候确定要执行的动作;以及执行所确定的动作; | 说明书第[0027]段:“If, by the sniff test, the possible presence of a WMD is indicated 302, autonomous features of the vehicle are disabled 303.” <br> 说明书第[0028]段:“...but carbon monoxide is detected 306, the vehicle is disabled 307.” | **未直接公开,但隐含公开**。对比文件在检测到WMD时,确定的动作是“禁用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到CO时,确定的动作是“完全禁用车辆”。这些都是针对检测到的危险情况“确定并执行动作”。虽然这些动作是预设的、针对特定危险类型的,而目标专利的动作可能更具多样性(如报警、停车、改变路径等),但“检测到问题(未批准/危险)-> 决定采取什么措施 -> 执行该措施”这一核心逻辑是相同的。在对比文件中,确定并执行动作的作用是防止危险车辆自主运行;在目标专利中,其作用是处置未批准的货物对象。两者在“基于负面判定结果采取应对行动”这一基本步骤上相同。因此,对比文件隐含公开了特征N。 <<<n>>> |
| **技术特征O**:确定是否接收到对未批准的货物对象的批准;以及 响应于确定未接收到所述对所述未批准的对象的批准,来确定要执行的动作; | 无相应记载。 | **未公开**。对比文件的流程是线性的:检测到危险 -> 触发响应。没有引入一个“等待或确认外部批准”的中间步骤。检测到WMD后直接禁用功能并可能报警,不存在一个二次确认或批准环节。因此,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O。 |
**结论**:对比文件US2016116913A1主要公开了一种通过环境传感器检测危险物质(如WMD、CO)并在检测到时禁用自动驾驶功能的系统。其技术方案围绕“危险物质检测与直接响应”展开。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则围绕“对货物对象进行动态批准判断”展开,涉及复杂的批准门限动态确定机制(基于对象识别、人员状态、路径等多种因素)。
经比对,对比文件:
* **隐含公开**了技术特征M(生成指示)和N(确定并执行动作),因为其包含了在检测到危险(可类比为“未批准”)时生成警报和执行禁用动作的基本逻辑。
* **未公开**技术特征A、B、C、D、E、F、G、H、I、J、K、L、O。这些特征涉及对“货物对象”物理特性的监测、复杂的动态“批准门限”确定逻辑、基于多种因素(对象识别、人员状态、路径等)调整门限、批准判定、信息存储以及外部批准确认环节,均未在对比文件中记载或隐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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