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专利代理师,我将严格遵守您的要求,对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进行严谨的比对分析。
**对比文件名称:** US2014132508A1_Description_20260426_1243
**目标专利名称:** 749显示器的显示角度的确定CN105556431B
**本次调用的模型名称:** 您未指定模型名称,我假定为默认模型。
### 特征比对表格
| 技术特征描述以及公开性判断 | 对比文件原文引用(翻译并注明位置) | 公开性论述 |
| **技术特征A:** 包括:至少一个显示器 <br><br> 《直接公开》 | 对比文件[0034]:`Display 16 may be attached to housing 12 using bezel 14.` <br> 对比文件[0035]:`Display screen 16 (e.g., a touch screen) is merely one example of an input-output device that may be used with electronic device 10.` <br> 翻译:显示器16可以使用边框14附接到外壳12。显示屏16(例如,触摸屏)仅仅是可与电子设备10一起使用的输入-输出设备的一个示例。 | 对比文件明确公开了电子设备10包括一个显示器(Display 16),该显示器用于显示信息。这与目标专利的技术特征A“至少一个显示器”完全相同。因此,该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直接公开。 |
| **技术特征B:** 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 <br><br> 《直接公开》 | 对比文件[0042]:`Processing circuitry 36 may be used to control the operation of device 10. Processing circuitry 36 may be based on a processor such as a microprocessor and other suitable integrated circuits.` <br> 翻译:处理电路系统36可用于控制设备10的操作。处理电路系统36可以基于诸如微处理器和其他合适的集成电路的处理器。 | 对比文件明确公开了设备10包括处理电路系统36,该处理电路系统基于至少一个处理器(例如微处理器)。这与目标专利的技术特征B“至少一个处理器”完全相同。因此,该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直接公开。 |
| **技术特征C:** 包括:包括计算机程序代码的至少一个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和所述计算机程序代码被配置成与所述处理器一起工作以使得所述装置至少执行以下:所述显示器的相对于重力的第一显示角度的确定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0041]:`storage 34` <br> 对比文件[0042]:`processing circuitry 36 and storage 34 are used to run software on device 10, such as ... power management functions, etc.` <br> 翻译:存储设备34。处理电路系统36和存储设备34用于在设备10上运行软件,例如……电源管理功能等。 <br><br>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相对于重力的显示角度的确定”这一技术特征。 | 虽然对比文件公开了存储器(storage 34)以及存储器和处理器协同工作的基本配置(技术特征C的前半部分),但对比文件完全没有公开“显示器的相对于重力的第一显示角度的确定”。对比文件全文涉及的是基于凝视检测(Gaze Detection)进行电源管理,从未提及通过重力方向来确定显示器的显示角度,更未提及使用加速度计、陀螺仪等传感器来获取重力方向并以此计算显示角度。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D:**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第一显示角度进行的信息的序列布置的第一连续子集的确定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基于显示角度确定信息的序列布置的连续子集”这一技术特征。 | 由于对比文件未公开技术特征C(第一显示角度的确定),因此不可能基于该特征进行后续操作。对比文件全文没有提及根据显示器的物理角度来确定一个有序信息集合(如列表、阵列、虚拟屏幕)中的特定连续子集(如一个项目、一个区域)。对比文件的信息显示(如现在播放屏幕)是基于用户凝视或用户活动,而非基于显示角度。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E:**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第一连续子集进行的第一操作的执行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基于连续子集执行操作”这一技术特征。 | 由于对比文件未公开技术特征D(第一连续子集的确定),因此不可能基于该特征执行操作。对比文件中的操作(如调暗/点亮屏幕、暂停/恢复播放)是基于凝视检测的结果,而非基于一个从信息集合中选定的“连续子集”。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F:** 所述显示器的相对于重力的第二显示角度的确定,所述第二显示角度不同于所述第一显示角度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第二显示角度的确定”这一技术特征。 | 与对技术特征C的分析相同,对比文件未公开任何形式的基于重力的显示角度确定。因此,更不可能公开确定一个与第一角度不同的第二角度。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G:**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第二显示角度进行的所述序列布置的第二连续子集的确定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基于第二显示角度确定第二连续子集”这一技术特征。 | 由于对比文件未公开技术特征C和F(显示角度的确定),因此不可能基于第二显示角度确定第二连续子集。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H:**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第二连续子集进行的第二操作的执行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基于第二连续子集执行第二操作”这一技术特征。 | 由于对比文件未公开技术特征G(第二连续子集的确定),因此不可能基于该特征执行操作。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I:** 其中所述显示器无论是以所述第一显示角度被放置还是以所述第二显示角度被放置,所述信息的序列布置的、被显示在所述显示器上的至少一部分都保持在相对于重力的竖立方位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显示内容保持相对于重力的竖立方位”这一技术特征。 | 对比文件关注的是基于用户是否在看屏幕来控制屏幕的开关或亮度,完全没有涉及显示内容的方位问题。其假设用户在使用时设备方位是固定的(如手持手机),或者至少没有讨论当设备旋转时,显示内容如何调整以保持相对于重力的“竖立”。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J:** 并且其中当所述信息的序列布置内的元素被竖立显示时,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在选择所述元素时被执行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基于竖立显示的元素进行选择操作”这一技术特征。 | 对比文件中的操作(如暂停视频)是基于用户“目光离开”这一动作,而非基于用户在竖立显示的信息序列中选择一个元素。对比文件虽然提到触摸屏可以选择屏幕上的选项(如[0060]),但这是基于用户触摸输入,与显示角度和元素竖立显示无关。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K:** 其中所述第二连续子集的确定包括:所述第一显示角度与所述第二显示角度之间的角度变化的确定,以及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角度变化和所述第一连续子集进行的所述第二连续子集的确定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确定角度变化并基于其确定子集”这一技术特征。 | 由于对比文件未公开任何关于显示角度的内容(技术特征C、F),因此不可能公开“角度变化”的确定以及基于此变化来确定子集。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L:** 其中所述第一连续子集与信息的所述序列布置内的第一位置对应,并且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角度变化和所述第一连续子集进行的所述第二连续子集的确定包括:所述角度变化的幅度的确定,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角度变化的所述幅度进行的信息的所述序列布置内的第二位置的确定,以及所述第二连续子集的确定以使得所述第二连续子集与信息的所述序列布置内的所述第二位置对应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基于角度变化的幅度确定信息序列中的位置”这一技术特征。 | 由于对比文件未公开技术特征K(角度变化的确定),因此其更细化的特征L(确定幅度、基于幅度确定位置)自然也无从谈起。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M:** 其中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角度变化的所述幅度进行的信息的所述序列布置内的所述第二位置的确定包括:所述角度变化的方向的确定,以及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第一位置、所述角度变化的所述幅度以及所述角度变化的所述方向进行的信息的所述序列布置内的所述第二位置的确定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基于角度变化的方向确定位置”这一技术特征。 | 与对技术特征L的分析相同,其进一步的细化特征M(确定方向)也未被公开。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N:** 其中信息的所述序列布置为信息的虚拟屏幕,所述第一连续子集为所述虚拟屏幕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二连续子集为所述虚拟屏幕的第二区域,所述第一操作包括所述虚拟屏幕的所述第一区域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显示,并且所述第二操作包括所述虚拟屏幕的所述第二区域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显示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虚拟屏幕”以及“基于显示角度显示虚拟屏幕的不同区域”这一技术特征。 | 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虚拟屏幕这一概念。其显示的内容(如应用界面、视频)是静态或基于用户操作切换的,而非一个更大的虚拟画布的一部分,且切换方式与显示角度无关。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O:** 其中信息的所述序列布置为阵列元素的阵列,所述第一连续子集为所述阵列的第一阵列元素,所述第二连续子集为所述阵列的第二阵列元素,所述第一操作包括所述第一阵列元素的选择,并且所述第二操作包括所述第二阵列元素的选择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0060]:`the now playing screen may ... include on-screen selectable options (e.g., when display 16 is a touch-screen display) such as play, pause, fast forward, rewind, skip ahead ...` <br> 翻译:现在播放屏幕可以……包括屏幕上的可选选项(例如,当显示器16是触摸屏显示器时),例如播放、暂停、快进、快退、快进到下一曲…… <br><br>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基于显示角度选择阵列元素”这一技术特征。 | 对比文件公开了“阵列元素”(如音乐播放列表中的曲目)和“选择”操作(如跳过到下一曲),但选择操作是基于用户触摸输入,而非基于显示器的显示角度。对比文件完全没有教导或暗示通过改变显示器的物理角度来遍历和选择阵列中的元素。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P:** 其中所述阵列为菜单项的阵列,所述第一阵列元素为第一菜单项,所述第二阵列元素为第二菜单项,所述第一操作包括所述第一菜单项的选择,并且所述第二操作包括所述第二菜单项的选择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0065]:`device 10 may be displaying an application display screen such as a home page, a music playback application screen, a web browsing application screen, an email application screen, etc.` <br> 翻译:设备10可以显示应用显示屏幕,例如主页、音乐播放应用屏幕、网页浏览应用屏幕、电子邮件应用屏幕等。 <br><br>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基于显示角度选择菜单项”这一技术特征。 | 与对技术特征O的分析类似,对比文件虽然可能隐含了菜单项的存在(如主页上的图标可视为菜单项),但其选择方式是基于触摸或按钮,与显示角度无关。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Q:** 其中所述阵列为程序标识符的阵列,所述第一阵列元素为第一程序标识符,所述第二阵列元素为第二程序标识符,所述第一操作包括对所述第一程序标识符所标识的第一程序的调用,并且所述第二操作包括对所述第二程序标识符所标识的第二程序的调用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0065]:`a home page`(主页)。主页通常包含程序标识符(图标)。 <br><br>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基于显示角度调用程序”这一技术特征。 | 对比文件公开了“程序标识符”(如主页上的应用图标)和“调用程序”(如用户点击图标启动应用)的概念,但程序的调用是基于用户触摸输入。对比文件完全没有教导通过旋转设备来选择和调用程序。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技术特征R:** 其中所述第一操作包括由所述第一程序引起被显示的视觉信息在所述显示器的中央部分的显示,以使得由所述第一程序引起被显示的所述视觉信息的表示的方位与所述第一显示角度对应,并且所述第二操作包括由所述第二程序引起被显示的视觉信息在所述显示器的中央部分的显示,以使得由所述第二程序引起被显示的所述视觉信息的表示的方位与所述第二显示角度对应 <br><br> 《未公开》 | 对比文件[0076]:`device 10 may perform a video playback operation ... device 10 may display video on display 16 ...` <br> 翻译:设备10可以执行视频播放操作……设备10可以在显示器16上显示视频…… <br><br> 对比文件全文未公开“程序显示的视觉信息的方位与显示角度对应”这一技术特征。 | 对比文件公开了程序(如视频播放器)在显示器中央显示视觉信息(如视频)。但是,对比文件完全没有公开视觉信息的“方位”与显示器的“显示角度”相对应这一概念。在对比文件中,无论设备如何旋转,显示内容(如视频画面)的方位通常是不变的,或者至少没有提出根据设备角度调整内容方位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直接或隐含公开。 |
### 结论
经过严谨的比对分析,对比文件US2014132508A1仅直接公开了目标专利CN105556431B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A(至少一个显示器)** 和**技术特征B(至少一个处理器)**。这两个特征是绝大多数电子设备的基础构成部件。
对于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核心发明构思——即**“基于显示器的相对于重力的显示角度来确定信息序列的连续子集并执行相应操作”**的全部技术特征(C至R),对比文件均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隐含)公开。对比文件的全部技术内容均围绕“凝视检测”进行电源管理,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与目标专利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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